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是在中共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共青团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委员会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具体指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以全心 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形式多样、健康向上、格调高雅的校园文 化活动,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团结引导同学听党话、跟党走;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第四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以章程为工作依据,坚持从严治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取得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籍的中国籍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有:
(一)有权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的各级组织和学生会成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本会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本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依照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出席本会有关会议和活动,讨论和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五)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有: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
(二)遵循本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维护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
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有:
(一)修订和审议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审议表决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名单;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五)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听取、审议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报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
(八)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于召开前至少一个月成立大会筹备委员会,负责大会筹备及会务组织工作。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学校团委,以及学院党组织、学院团委应对大会前期筹备工作进行审查,并指导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本会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团委,学院党组织和团委递交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请示,经批复后方可召开。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坚决避免长期不召开或不定期召开的现象。如遇特殊情况,经常任代表会议以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报校党委审议批复后,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实际到会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章程及其修订案(草案)的表决须以实际到会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院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产生。
第十五条 学院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该学院学生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其中,各团支部的学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学生代表的权利有: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学生会骨干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第十七条 学生代表的义务有: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二节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作为学生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学生会的各部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监察管理学院学生会各部门工作;
(二)贯彻并监督学院学生会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各部门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各学院从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原则上任期为一年。每个团支部各推选1名常任代表,并向当届筹备委员会上报委员会名单,于学生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学生会委员会委员代表名单。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会出现缺额需要增补的,由缺额选举团支部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级学生会主席团及工作部门是院级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执行广东省学生联合会、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学生会的有关决议,对外代表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五条 院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院级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院党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和团委联合审查后,报学院党组织确定。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城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选举结果应当向学生代表大会公告,并经学院党组织批准,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院级学生会实行主席团轮值制,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明确1名团委专职副书记指导学生会,重点抓好学生会举办各类活动、发布重要信息、开展对外联系、使用经费物资等事项的审核管理,确保学生会日常工作不出偏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结合主责主业设立不超过6个工作部门, 工作部门的设置、调整应在学院团委指导下进行,并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第二十九条 除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成员,学生会均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条 学生会确需主办的重大工作或活动,可根据需要以项目化方式招募志愿者,吸收同学参加,因事用人、事完人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生会“学院-班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学院班级属于院级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院级学生会的指导。学院学生会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院级学生会对班级的指导、联系和帮助。学院学生会应充分发挥贴近广大同学的优势,在班级工作基础上加强对班委会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 学院学生会每年至少一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学院学生会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定期对学院学生会进行工作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开。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任务有:
(一)制定或修订学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讨论、决定学院学生会工作计划与任务;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院学生会主席团;
(四)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应由学院学生代表(全体)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学院学生会报本学院党组织批准,并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本会递交正式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的请示,经批复后方可召开。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有权罢免本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或学院学生会会员总人数十分之一以上学生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并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学生会结合主责主业设立不超过6个工作部门,工作部门设置与调整应在本学院团委指导下进行,并报本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各学院学生会章程草案(或修正案)经所在学院团委核定后报本会核准,经本会核准后再报本学院党组织审定,所在学院党组织审定后,最后由本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全体学生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班级大会直接 选举产生,负责班里的日常工作,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四十一条 班委会的主要职权有:
(一)执行学校、学院学生会的决议;
(二)协助辅导员、班导师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持和召开班会。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为共产党员(含预备党员)或共青团员,理想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弘扬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品行端正、作风务实、乐于奉献,热心学生服务工作,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够代表广大学生利益,反映广大学生心声在同学中具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
(三)应当是学有余力、学业优良的学生,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本班级前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四)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组织、管理、协调、表达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构想策划同学们喜闻乐见的校园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 30人,每个工作部门设负责人2至3人;
第四十五条 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由学院团委推荐,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团委审核后确定,校级学生会工作人员中来自学院学生会的成员一般不少于50%。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委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四十六条 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学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
第四十七条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考核不合格的、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出现违反校规校纪、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不相称行为的学生会工作人员,须按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七章 从严治会
第四十八条 学生会要面向全体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四十九条 规范学生会工作人员的产生和配备,强化群众意识、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
第五十条 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学校团委报告。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生会工作人员考核监督机制。引导学生会工作人员践行学生会宗旨,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问题,认真履职。学生会工作人员出现违反校规校级、道德失范以及与学生身份不相符行为等问题的,经学院团委调查核实,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团委核准后,报学院党总支审定。
第五十三条 若章程中部分内容与制度内容有冲突,则以章程内容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学生会所有。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广州城市理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文字录入:李香 土木工程学院